创建引导盘的mkbootdisk命令
如果在安装系统时,并没有制作引导盘,或者引导盘已经损坏.可以在安装系统后,利用mkbootdisk命令创建一张新的引导盘.请执行以下命令"# mkbootdisk `uname-r`
(uname -r命令可取得当前使用的内核版本,并以此版本来制作引导片.其中的`是位于键盘左上角的顿号)
Inserta diskin/dev/fd0 .Anyinfomationondiskwillbelost.
Press <Enter> to contineor^cto abort:
这样便成功的创建了一张引导盘
以上文字电子版本陈文超luckisme整理修改,原文出处“Red Hat Linux9实务应用”,版权归旗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那里有得下 :mrgreen: 那里有得下 :mrgreen:
你说的是Red Hat Linux9实务应用??
没有的下小弟自己一个个字打出来的!! :cry: 你都说遵循GPL发布,发一份给我如何?
:mrgreen: http://www.slat.org/project/legal/GNU_GPL_Chinese
GNU 通用公共授權
(繁體中文參考版)
1991年6月,第二版
(原文出處: http://www.gnu.org/copyleft/gpl.html)
著作權所有 (C) 1989,1991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59 Temple Place, Suite 330, Boston, MA 02111-1307 USA
允許每個人複製和散布本授權文件的完整副本,
但不允許對它進行任何修改。
聲明
This is an unofficial translation of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into Chinese. It was not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and does not legally state the distribution terms for software that uses the GNU GPL--only the original English text of the GNU GPL does that. However, we hope that this translation will help Chinese speakers understand the GNU GPL better.
這是一份 GNU 通用公共授權非正式的中文翻譯。它並非由自由軟體基金會所發表,亦非使用 GNU 通用公共授權的軟體的法定散布條款─只有 GNU 通用公共授權英文原文的版本始具有此等效力。然而,我們希望這份翻譯能幫助中文的使用者更了解 GNU 通用公共授權。
前言
大多數軟體授權聲明是設計用以剝奪您分享與修改軟體的自由。相反地,GNU通用公共授權力圖保證您分享與修改自由軟體的自由—確保軟體對所有的使用者而言都是自由的。通用公共授權適用於大多數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軟體,以及任何作者指定使用本授權的其他軟體。(有些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軟體,則適用GNU函式庫通用公共授權規定。)您也可以讓您的軟體適用本授權規定。
當我們在談論自由軟體時,我們所指的是自由,而非價格。我們的通用公共授權係設計用以確保使您保有散布自由軟體重製物的自由(以及您可以決定此一服務是否收費),確保您能收到源碼或者在您需要時便能得到它,確保您能變更軟體或將它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體;並且確保您知道您可以從事上述的事情。
為了保障您的權利,我們需要作出限制:禁止任何人否認您上述的權利,或者要求您放棄這些權利。如果您散布軟體的副本,或者對之加以修改,這些限制就轉化成為您的責任。
例如,假如您散布此類程式的副本,無論是免費或收取費用,您必須將您所享有的一切權利交付收受者。您也必須確保他們能收到或得到源碼。而且您必須向他們展示這些條款的內容,使他們知悉他們所享有的權利。
我們採取兩項措施來保護您的權利:(1)以著作權保護軟體,以及(2)提供您本授權,賦與您複製、散布及/或修改軟體的法律許可。
同時,為了保護作者與我們(按:指自由軟體基金會),我們希望確定每個人都明瞭,自由軟體是沒有擔保責任的。如果軟體被他人修改並加以傳遞,我們需要其收受者知道,他們所得到的並非原軟體,因此由他人所引出的任何問題對原作者的聲譽將不會有任何的影響。
最後,所有自由軟體不斷地受到軟體專利的威脅。我們希望能避免自由軟體的再散布者以個人名義取得專利授權而使程式專有化的風險。為了防止上述的情事發生,我們在此明確聲明:任何專利都必須為了每個人的自由使用而核准,否則就不應授與專利。
以下是有關複製、散布及修改的明確條款及條件。
複製、散布與修改的條款與條件
0. 凡著作權人在其程式或其他著作中聲明,該程式或著作得在通用公共授權條款下散布,本授權對其均有適用。以下所稱的「本程式」,係指任何一種適用通用公共授權的程式或著作;「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則指本程式或任何基於著作權法所產生的衍生著作,換言之,係指包含本程式全部或一部的著作,不論是完整的或經過修改的程式,以及(或)翻譯成其他語言的程式(以下「修改」一詞包括但不限於翻譯行為在內)。被授權人則稱為「您」。
本授權不適用於複製、散布與修改以外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在本授權範圍內。執行本程式的行為並不受限制,而本程式的輸出只有在其內容構成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而非只是因為執行本程式所造成)時,始受本授權拘束。至於程式的輸出內容是否構成本程式的衍生著作,則取決於本程式的具體用途。
1. 您可以對所收受的本程式源碼,無論以何種媒介,複製與散布其完整的重製物,然而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以顯著及適當的方式在每一份重製物上發佈適當的著作權標示及無擔保聲明;維持所有有關本授權以及無擔保聲明的原貌;並將本授權的副本連同本程式一併交付予其他任一位本程式的收受者。
您可以對讓與重製物的實際行為請求一定的費用,您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擔保以作為對價的交換。
2. 您可以修改本程式的一個或數個重製物或者本程式的任何部份,以此形成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並依前述第一條規定,複製與散布此一修改過的程式或著作,但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 您必須在所修改的檔案上附加顯著的標示,敘明您修改過這些檔案,以及修改日期。
(b) 您必須就您所散布或發行的著作,無論是包含本程式全部或一部的著作,或者是自本程式或其任何部份所衍生的著作,整體授權所有第三人依本授權規定使用,且不得因此項授權行為而收取任何費用。
(c) 若經過修改的程式在執行時通常以互動方式讀取命令時,您必須在最常被使用的方式下,於開始進入這種互動式使用時,列印或展示以下宣告:適當的著作權標示及無擔保聲明(或者聲明您提供擔保)、使用者可以依這些條件再散布此程式,以及告知使用者如何瀏覽本授權的副本。(例外:若本程式本身係以互動的方式執行,然而通常卻不會列印該宣告時,則您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便無需列印該宣告。)
這些要求對修改過的著作是整體適用的。倘著作中可識別的一部份並非衍生自本程式,並且可以合理地認為是一獨立的、個別的著作,則當您將其作為個別著作加以散布時,本授權及其條款將不適用於該部分。然而當您將上述部分,作為基於本程式所生著作的一部而散布時,整個著作的散布必須符合本授權條款的規定,而本授權對於其他被授權人所為的許可及於著作整體。
因此,本條規定的意圖不在於主張或剝奪您對於完全由您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應該說,本條規定意在行使對基於程式所生的之衍生著作或集合著作散布行為的控制權。
此外,非基於本程式所生的其他著作與本程式(或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在同一儲存或散布的媒介上的單純聚集行為,並不會使該著作因此受本授權條款拘束。
3. 您可以依前述第一、二條規定,複製與散布本程式(或第二條所述基於本程式所產生的著作)的目的碼或可執行形式,但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 附上完整、相對應的機器可判讀源碼,而這些源碼必須依前述第一、二條規定在經常用以作為軟體交換的媒介物上散布;或
(b) 附上至少三年有效的書面報價文件,提供任何第三人在支付不超過實際散布源碼所需成本的費用下,取得相同源碼的完整機器可讀重製物,並依前述第一、二條規定在經常用以作為軟體交換的媒介物上散布該重製物;或
(c) 附上您所收受有關散布相同源碼的報價資訊。(本項選擇僅在非營利散布、且僅在您依前述b項方式自該書面報價文件收受程式目的碼或可執行形式時,始有適用。)
著作的源碼,是指對著作進行修改時適用的形式。對於一個可執行的著作而言,完整的源碼是指著作中所包含所有模組的全部源碼,加上相關介面的定義檔,還加上用以控制該著作編繹與安裝的描述。然而,特別的例外情況是,所散布的源碼並不需包含任何通常會隨著所執行作業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編譯器、核心等等)而散布的軟體(無論以源碼或二進位格式),除非該部分本身即附加在可執行程式中。
若可執行碼或目的碼的散布方式,是以指定的地點提供存取位置供人複製,則提供可自相同地點複製源碼的使用機會,視同對於源碼的散布,然而第三人並不因此而負有將目的碼連同源碼一併複製的義務。
4. 除本授權所明示的方式外,您不得對本程式加以複製、修改、再授權或散布。任何試圖以其他方式進行複製、修改、再授權或者散布本程式的行為均為無效,並且將自動終止您基於本授權所得享有的權利。然而,依本授權規定自您手中收受重製物或權利之人,只要遵守本授權規定,他們所獲得的授權並不會因此終止。
5. 因為您並未在本授權上簽名,所以您無須接受本授權。然而,除此之外您別無其他修改或散布本程式或其衍生著作的授權許可。若您不接受本授權,則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是被禁止的。因此,藉由對本程式(或任何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的修改或散布行為,您表示了對於本授權的接受,以及接受所有關於複製、散布或修改本程式或基於本程式所生著作的條款與條件。
6. 每當您再散布本程式(或任何基於本程式所生的著作)時,收受者即自動獲得原授權人所授予依本授權條款與條件複製、散布或修改本程式的權利。您不得就本授權所賦予收受者行使的權利附加任何進一步的限制。您對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本授權一事,無須負責。
7. 若法院判決、專利侵權主張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不限於專利爭議)的結果,使得加諸於您的條件(無論是由法院命令、協議或其他方式造成)與本授權規定有所衝突,他們並不免除您對於本授權規定的遵守。若您無法同時符合依本授權所生義務及其他相關義務而進行散布,那麼其結果便是您不得散布該程式。例如,若專利授權不允許直接或間接透過您而取得重製物之人,以免付權利金的方式再散布該程式時,您唯一能同時滿足該義務及本授權的方式就是徹底避免進行該程式的散布。
若本條任一部份在特殊情況下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執行時,本條其餘部分仍應適用,且本條全部於其他情況下仍應適用。
本條的目的並不在誘使您侵害專利或其他財產權的權利主張,或就此類主張的有效性加以爭執;本條的唯一目的,是在保障藉由公共授權慣例所執行自由軟體散布系統的完整性。許多人信賴該系統一貫使用的應用程式,而對經由此系統散布的大量軟體有相當多的貢獻;作者/貢獻者有權決定他或她是否希望經由其他的系統散布軟體,而被授權人則無該種選擇權。
本條的用意在於將本授權其他不確定的部分徹底解釋清楚。
8. 若因為專利或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介面問題,而使得本程式的散布與/或使用侷限於某些國家時,則將本程式置於本授權規範之下的原著作權人得增列明確的散布地區限制條款,將該等國家排除在外,而使散布的許可只限在未受排除的國家之內或之中。在該等情況下,該限制條款如同以書面方式訂定於本授權內容中,而成為本授權的條款。
9. 自由軟體基金會得隨時發表通用公共授權的修正版與/或新版本。新版本在精神上將近似於目前的版本,然而在細節上或所不同以因應新的問題或狀況。
每一個版本都有個別的版本號碼。若本程式指定有授權版本號碼,表示其適用該版本或是「任何新版本」時,您得選擇遵循該版本或任何由自由軟體基金會日後所發表新版本的條款與條件。若本程式並未指定授權版本號碼時,您便得選擇任一自由軟體基金會所發表的版本。
10.若您想將部分本程式納入其他自由程式,而其散布的條件有所不同時,請寫信取得作者的許可。若為自由軟體基金會享有著作權的軟體,請寫信至自由軟體基金會;我們有時會以例外方式予以處理。我們的決定取決於兩項目標:確保我們自由軟體的所有衍生著作均維持在自由的狀態,並廣泛地促進軟體的分享與再利用。
無擔保聲明
11.由於本程式係無償授權,因此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本授權對本程式並不負擔保責任。非經書面聲明,著作權人與/或其他提供程式之人,無論明示或默示,均係依「現況」提供本程式而並無任何形式的擔保責任,其包括但不限於,就適售性以及特定目的的適用性為默示性擔保。有關本程式品質與效能的全部風險悉由您承擔。如本程式被證明有瑕疵,您應承擔所有服務、修復或改正的費用。
12.非經法律要求或書面同意,任何著作權人或任何可能依前述方式修改與/或散布本程式者,對於您因為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程式所造成的一般性、特殊性、意外性或間接性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損失,資料執行不精確,或應由您或第三人承擔的損失,或本程式無法與其他程式運作等),即便前述的著作權人或其他人已被告知該等損失的可能性時,亦同。
—條文結束—
您的新程式該如何採用這些條款?
如果您開發了一個新程式,並且希望能夠讓它盡可能地被大眾使用,達成此目的的最好方式就是讓它成為自由軟體,任何人依這些條款規定都能就該軟體再為散布及修改。
為了做到這一點,請將以下聲明附加到程式上。最安全的作法,是將聲明放在每份源碼檔案的起始處,以有效傳達無擔保責任的訊息;且每份檔案至少應有「著作權」列以及本份聲明全文位置的提示。
〈用一行描述程式的名稱與其用途簡述〉
著作權所有(c) 〈年份〉〈作者姓名〉
本程式為自由軟體;您可依據自由軟體基金會所發表的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規定,就本程式再為散布與/或修改;無論您依據的是本授權的第二版或(您自行選擇的)任一日後發行的版本。
本程式係基於使用目的而加以散布,然而不負任何擔保責任;亦無對適售性或特定目的適用性所為的默示性擔保。詳情請參照GNU通用公共授權。
您應已收到附隨於本程式的GNU通用公共授權的副本;如無,請寫信至自由軟體基金會:59 Temple Place – Suite 330, Boston, Ma 02111-1307, USA。
同時附上如何以電子及書面信件與您聯絡的資訊。
若程式是以互動方式運作時,請在互動式模式開始時,輸出簡短提示如下:
Gnomovision 第69版,著作權所有 (c) 年份 作者姓名
Gnomovision不負擔保責任,欲知詳情請鍵入「show w」。這是一個自由軟體,歡迎您在特定條件下再散布本程式;欲知詳情請鍵入「show c」。
所假設的指令「show w」與「show c」應顯示通用公共授權的相對應條款。當然,您可以使用「show w」與「show c」以外的指令名稱;甚至以滑鼠鍵擊或選單方式進行—只要是合於您程式需要的方式都可以。
如有需要,您亦應取得您的雇主(若您的工作為程式設計師)或學校就本程式所簽署的「著作權放棄承諾書」。其範例如下,您只要修改姓名即可:
Yoyodyne公司,茲此放棄James Hacker所寫之”Gnomovision”程式(該程式產出編譯器所需資訊)所有的著作權利益。
〈Ty Coon公司簽章〉,1989年四月一日
Ty Coon公司副總裁
本通用公共授權並不允許您將本程式併入專有程式中。若您的程式是一子程式函式庫時,您可能認為允許專有應用程式與該函式庫相連結會更有幫助。若這是您所想做的,請使用GNU函式庫通用公共授權代替本授權。
譯者 : 方怡芬 我要这个啊
Red Hat Linux9实务应用
:roll::roll: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_83.shtml
從革奴大眾公有版權 (GPL) 看資訊產業的未來
(發表於 1998 全國智慧財產權研討會, 1998/11)
洪朝貴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
http://www.cyut.edu.tw/~ckhung/
O: (04) 332-3000 x4271/7123
F: (04) 374-2337
摘要
革奴大眾公有版權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是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用以保護他們所創作的軟體的一份版權聲明文件。 這份文件與一般版權聲明文件的目的正好相反: 其用意在保障軟體使用者的自由, 而不在限制使用者的自由。 GPL 對全球資訊業的影響正透過 GNU/Linux 作業系統逐漸發揮, 在未來十數年之內將帶來一波軟體革命。 臺灣可以是這波廿一世紀潮流的受益者; 也可以讓我們的競爭力盲目地跟隨著正散放著落日餘暉的廿世紀流行風潮走入過去。 筆者以技術人員的觀點, 提供產官學界一個為主流資訊媒體有意或無意忽視的思考方向, 衷心企盼我們的社會可以提早趕搭上進步的列車。
FSF: 自由軟體基金會
在 1970 年代, 尚未有軟體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前, 軟體是可以自由拷貝的。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的程式設計師 Richard M. Stallman 認為合作共享才是健康的社會風氣, 因此在眼見版權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逐漸風行之後, 創立了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並創作許多「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供社會大眾使用, 又對其作品施以革奴大眾公有版權 (GPL), 保障使用者的權利。
FSF 的理念
FSF 的核心觀念是: 版權制度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手段; 版權本身不是自然權利。 當初美國憲法起草時曾有人提出將著作權納入憲法的保障當中, 但是並沒有通過。 最後通過的美國憲法是這麼說的: 「為了促進科學與藝術的進步, [國會] 可以讓作者與發明人對於其創作或發明在有限時間內享有獨佔權。」
當軟體使用者拷貝軟體時, 說軟體創作者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是不正確的, 因為在沒有金錢誘的情況之下, 軟體創作者大可以選擇不要創作. (如果說這樣做是違法的, 或說這樣做會降低創作意願, 那麼這樣的思考方向就比較合理了。 但是就軟體產業而言, 這樣的思考方向將很自然地把我們帶到本文的結論。 見下文。) 另一方面, (下句為作者個人的詮釋, 不代表 FSF 的理念) 自由運用個人的物質財產 (material properties) 是東西方的社會 (除了共產主義社會以外) 自古皆然的事, 創作人有權利不將其創作公開; 電腦及磁片的擁有者更有權利將他自己或朋友所擁有的磁片上的磁性位元組 (他的物質財產!) 以他自己的工具重新排列過, 自由軟體基金會要替一般大眾爭取的, 無非就是這份原始的「物質財產支配權」。 有一篇有趣的文章以嘲諷的語調模倣一名原始人在聽到國會立法通過保護 "火" 的智慧財產權以後的支持論調. 試想, 火的傳遞果真受到 "智慧財產權" 的保護, 那麼我們的社會能有今日的進步嗎?
中國古代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從語彙當中就可以知道, 我們對於「敝帚自珍」的「獨門密方」及 「拔一毫而利天下, 不為也」這樣的觀念, 甚至給予相當負面的道德評價。 在討論軟體版權問題的時候, 如果我們不能正本清源, 從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去討論, 那就是本末倒置了。
FSF 的其他相關觀念都是以上述原則為出發點來討論, 這裡只簡單列舉數項, 下文再詳述近日軟體業的進步遲滯、非法拷貝風氣的盛行、 及網際網路 (Internet) 上新興力量等諸多現象驗証其理論。
1. 自由軟體關心的議題是自由而非價格。 自由軟體的使用者不僅可以使用、拷貝、授與、研究、修飾、改進軟體, 甚至可以從事商業行為, 將之加值出售 (成為 VAR, Value-Added Reseller)。
2. 為促進社會進步, 我們應該揚棄不合時宜的軟體版權制度, 停止以政治力量鉗制數位科技的發展。
3. 版權制度助長唯利是圖, 自私自利的社會風氣; 自由軟體鼓勵光明磊落, 互助合作的社會風氣。
4. 經濟利益刺激軟體發展的誘因很多, 並非唯有透過版權私有一途。
5. 自由軟體的品質比版權私有軟體的品質好。
FSF 早期的主要作品
FSF 稱其軟體創作計劃為 GNU (GNU's Not Unix), 作者大膽譯為「革奴計劃」 (沒錯, "G" 要發音), 因為他們的目的在於還給電腦使用者被剝奪的自由。
在技術層面上, 作者個人認為 FSF 最重要的貢獻莫過於跨平臺的 C/C++ 程式語言編譯器 gcc 及 g++ 了。 這不僅是一個能夠最快反應新標準的編譯器, 更因為它被移植到許多作業平臺上, 使得後來的自由軟體得以蓬勃發展, 不受限於任何一個作業平臺。
時下許多系統管理員常用的文字檔案工具, 則多半來自 FSF 的作品 textutils。 例如 grep, sed, cut, paste, join, sort, ... 等等。
幾乎所有的交談式自由軟體都使用了 readline 程式庫, 使用者只要學習一套可簡可繁的鍵盤操作法, 即可在文字模式下大幅提升生產力。
另外還有 bash, clisp, emacs, gmp, gnat, ispell, ... 等等軟體, 都是由 FSF 所創作, 或是個人捐獻給 FSF 的。
GPL: 革奴大眾公有版權
本節以資訊專業的背景及對於 GNU/Linux 文化的瞭解這兩個角度來解釋 GPL; 由於作者不是法律專家, 我們的重點將不放在法律條文細節部分, 而以實際的例子說明 GPL 軟體使用者可以拿它來作什麼, 又不能拿它來作什麼。
要瞭解 GPL 的運作, 就必須真正瞭解它背後的精神。 我們再強調一次: 自由軟體 "Free Sofware" 指的是使用者保有各種自由, 無關乎複製及散佈軟體時可否涉及金錢交易。 (涉嫌剝奪下游使用者自由的金錢交易除外, 詳下文) 這與網路上的共享軟體 (shareware) 或是免費下載軟體 (freely downloadable software) 相同之處僅止於表面, 其背後的理念是截然不同的。 更不是未受版權保護的 public domain software。
革奴軟體受到法律保障
首先, GPL'ed 自由軟體 (以下簡稱「革奴軟體」) 受到版權保護: 如果使用者違反 GPL 的版權聲明, 軟體作者可以訴諸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Cache Computing 公司研發的 InfiniteOS 是在蘋果公司麥金塔電腦上使用的 一套作業系統, 他們打算以 FreeBSD 的版權模式將程式公開散佈於網路上。 但是有人注意到他們的程式當中使用到 GNU/Linux 的程式碼, 在經過網友解釋之後, Cache Computing 公司知道他們必須將 InfiniteOS 以 GPL 的方式公開, 避免了一場侵權的風波。
Copyleft: 「自由的範圍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限度」
最簡單的自由軟體版權聲明是 XFree86 的版權聲明 : 使用者可以對他自己所擁有的硬體行使各種權利, 乃至複製該軟體以販賣營利等等。 使用者唯一的責任是在他散佈的所有複製或修改版本上必須保留此一版權聲明, 並且不得以 XFree86 作者的名義為其 "產品" 背書。 (上例中提到的 FreeBSD 版權聲明則類似 XFree86, 但是多了一條 "廣告條款", 會造成實際應用時的困擾。)
這樣的版權聲明基本上符合 "物質財產擁有人保有個人基本權利" 的理念。 但是較之於物質財產, 由於軟體具有易於修改複製的特性, 使得個人在行使自由時, 有更多, 更容易侵犯他人自由的可能性。 為了要解決這樣的問題, FSF 提出了 "copyleft" 觀念 : 任何散佈 (無論有償或無償) 軟體的複製版或修改版的人, 都必須將作者賦予使用者的自由傳遞下去, 任何使用者不得剝奪更下游使用者的自由。 符合這種精神的軟體即稱為 "copylefted software"; 而革奴大眾公有版權 GPL 即是一個 copyleft 觀念的實例。
GPL: 以遞迴的觀念實現 copyleft
遞迴 (recursion) 是數學與程式設計當中一個極為有用的觀念。 簡單地說, 一個名詞的定義本身當中又有該名詞本身出現, 或是一個程式的執行過程當中又呼叫到該程式本身, 都是遞迴觀念的表現。 由數學家兼程式設計師 RMS 所設計的 GPL, 自然也是以遞迴的觀念應用於法律文件, 保障下游使用者的自由。
GPL 在 2(b) 中說: 如果使用者以革奴軟體作為基礎, 修改之後而產生衍生的作品, 則散佈該衍生作品時, 也必須以 GPL 的方式無償地授權予更下游的使用者。 第 6 條則說: 不論使用者散佈的 GPL 作品是否經過修改, 下游的使用者都受到 GPL 的保護 (享有自由) 與約束 (不得侵犯更下游使用者的自由), 使用者不得附加任何條款剝奪其自由。
以 Cache Computing 為例, 因為 GNU/Linux 的作者對其作品施以 GPL, 因此 InfiniteOS 使用到 GNU/Linux 的程式碼時, 自然也就受到 GPL 的約束。 如果以 FreeBSD 的版權聲明散佈, 至少違反了第 6 條, 因為 FreeBSD 的版權聲明就這方面而言過於寬鬆, Cache Computing 下游的使用者將不受到 GPL 的約束, 而可以剝奪更下游使用者的自由。 Cache Computing 在研究過 GPL 之後, 瞭解到 GPL 對他們公司本身並沒有壞處, 甚至可以因此而避免其他公司掠奪他們的作品, 自然欣然接受網友的糾正, 改以 GPL 散佈。
反過來說, 如果有一家公司試圖將衍生自革奴軟體的作品以比 GPL 更嚴格的限制公開散佈, 那也是違反 GPL 的。 市面上出售的一般套裝軟體對使用者自由的限制都很多, 如果其中使用到革奴程式碼, 遭人檢舉屬實, 也必須依法改以 GPL 方式公開散佈。 這家公司仍舊可以出售該軟體, 但是不可以限制購買者複製甚至重新出售的自由。 除此之外, 軟體的程式原始碼必須公開。
開放源碼 (Open Source)
在 FSF 的定義中, 開放程式原始碼是稱為自由軟體的先決條件, 因為使用原始碼不公開的程式, 使用者無從根據自己特殊的需要 (自己或僱人) 去修改程式, 喪失了自由。 在第 3 條中, GPL 要求使用者在散佈程式的複製或修改版本時, 必須將 (原有的及修改過的) 程式原始碼一併散佈, 並且不得因為附有程式原始碼而額外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這就是我們先前所說的, GPL 基本上並不限制使用者出售軟體牟利的自由, 但是 "涉嫌剝奪下游使用者自由的金錢交易除外"。 GPL 的實際條文有一些彈性, 容許合理的變通方式散佈程式原始碼。 例如, 出售者散佈程式時, 可以提供免費網路下載服務作為以磁片散佈原始碼的替代方案, 進而降低出售者成本。
後來「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 一詞的嚴格定義由 Softwar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所提出, 並為防止有心人士竊據私用, 已由該機構註冊成為 certification mark。 他們認為自由軟體終將因為技術優勢而取代版權私有軟體, 而其背後最重要的因素即是: 自由軟體的程式原始碼公開, 享有版權私有軟體沒有的運作機制: 開放式研發模式, 同儕審核 (peer-review), ... 等等。 GPL 的條文符合 Open Source (R) 的精神, 與其他許多軟體的版權聲明一併列入 SPI 的定義當中。 自然地, SPI 對於自由軟體優勢的分析都適用於革奴軟體上。 在探討開放源碼軟體 (R) 的技術優勢之前, 我們先看看 GPL 所造成的 GNU/Linux 風潮。
GNU/Linux 風潮與骨牌效應
GNU/Linux 的崛起
1991 年芬蘭大學生 Linus Torvalds 將他個人的作品 Linux 作業系統公開放在網路上供有興趣的人下載使用。[ 13] 初期的 Linux 系統, 功能有限, 而且並非以 GPL 的方式授權予使用者。 但是由於 Linus 使用了許多 GNU 計劃的成果, 後來的版本於是以 GPL 公開。 在接下來的數年當中, Linus 更新其作品的速度非常頻繁, 而網友的回應也相當熱烈, GNU/Linux 成長的速度遠遠超過任何人的想像:
1. 進入低價位伺服器的主流。 GNU/Linux 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遠遠超過 Microsoft NT server, 對於網路功能及與其他作業系統的相容性也比 NT server 好 , 配合穩定的 Apache 網路伺服器 , 以及讓 GNU/Linux 可以模擬 NT 伺服器 "網路芳鄰" 功能的 SAMBA 模組, 讓 Windows NT 在列印、檔案及網路伺服器三項功能上相形見絀。
2. 成為支援硬體架構最多的作業平臺。 從最流行的 IA 32 (即 Intel 386-586 系列), PowerPC, 68k, Sparc, Alpha, 甚至到 Palm Pilot 上都可以使用 GNU/Linux。 這一方面使得老舊如 386 的電腦上也可以使用諸如 Java 等新技術; 另一方面也大幅度降低了未來硬體升級的成本。
3. 成為平價超級電腦作業平臺。 "Beowulf" 是美國太空總署以多部低價位的 GNU/Linux 工作站聯結組合而成的超級電腦。 美國另一個研究機構 Los Alamos 國家實驗室據此組合成的超級電腦稱為 Avalon , 其成本約為同等級超級電腦的十二分之一。 使用 Beowulf 的廿餘個機構中, 有許多認為比價格更重要的因素是 GNU/Linux 系統所提供的使用與升級等方面的靈活彈性。
自從今年四月網景公司以類似 GPL 的方式公開其瀏覽器以來, 有越來越多的資訊業廠商逐漸注意到 GNU/Linux 系統上的商機。 數家資料庫廠商如 Interbase, Oracle, Informix 的製造商競相宣布要支援 GNU/Linux 作業平臺 ; 而 IBM 也宣布支援網路伺服器自由軟體 Apache。 WordPerfect 生產商 Corel 公司不僅將 WordPerfect 移植至 GNU/Linux, 其子公司 Corel Computer 更推出以 GNU/Linux 為作業平臺的網路 PC, NetWinder。 更有趣的是: SCO UNIX 的生產商宣布其作業系統將支援 GNU/Linux 的可執行檔。
探究 GNU/Linux 成功的原因
事實上 GNU/Linux 並非最早成熟的自由作業系統。 FreeBSD 也是網路上可以自由下載, 坊間可以購得低價 CD 的自由作業系統。 早在 GNU/Linux 流行之前就已經因為它的穩定性與強大功能而成為經濟因素導向技術人員的最愛。 名聞全球, 負載極重的 Yahoo 網站, 就選擇用 FreeBSD 及 Apache 網路伺服器架設。
但是為什麼 FreeBSD 沒有像 GNU/Linux 受到這樣的熱烈回響呢? 作者認為有三個主要的原因:
1. 市集式 (bazaar) 研發模式加速品質提升。 在「教堂觀與市集觀的軟體研發模式」一文中, Eric Raymond 率先分析 Linus Torvalds 成功背後的原因。 他認為 Linux 成功背後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 Linus Torvalds 善於利用網路人力資源, 他以「教堂觀」 (cathedral) 來描述傳統 (版權私有與自由) 軟體的研發模式 -- 由少數人主導, 使用者與研發者之間的界線分明; 又以「市集觀」 (bazaar) 來描述 Linux 的研發模式 -- 經常公告更新版本, 及早讓全世界有興趣的網友下載測試。 從軟體工程的角度來看, 測試及除蟲正是程式研發最耗時而又最適合平行處理的環節, Torvalds 運用網路人力同時測試除錯的策略之所優於傳統軟體 (例如 FreeBSD) 研發模式, 正如多 CPU 電腦處理速度遠遠超越單 CPU 電腦,
2. GPL 對自由軟體研發者具有吸引力。 自由軟體的作者將其作品公開, 或者出於熱心, 或者為求名利; 但不論動機為何, 必然都希望使用人口多 (否則就不必公開了)。 FreeBSD 的版權聲明主要只在免除作者對於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與一般未受版權保護的 public domain software 並無太大差異。 有心人士或公司可以合法掠奪其成果, 加以修改後施以自身訂定的版權, 並拒絕公開程式原始碼。 而如果當初自由軟體研發者將其作品施以 GPL, 則任何的修改版本都必須以 GPL 的方式公開, 保証所有人都可以繼續受惠。 這不僅更符合作者原來的希望, 作者本身也可能直接成為下游的受惠者。
3. 骨牌效應。 這個原因倒不是 GNU/Linux 內在的優點; 但是關心科技新訊的人的確很容易可以發覺: 自從今年四月間 Netscape 宣布將模倣 GNU/Linux 的研發模式, 將其瀏覽器 Communicator 程式原始碼公開以來, GNU/Linux 新聞事件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在成長, 並且逐漸打入主流資訊媒體; 最近數家大公司的動向更有推波助瀾的效果。
開放程式原始碼軟體成功的因素
一般而言, 開放程式原始碼軟體不論是否以 GPL 規範, 在研發過程及實際應用上較諸版權私有軟體都享有許多優勢。 本文僅條列如下; 詳細分析請參考 及 。
1. 合作多於競爭, 有效發揮人力資源
2. 眾目睽睽, 軟體品質提升迅速
3. 技術導向, 甚少受市場需求左右
4. 技術支援市場活潑
5. 遵循公開標準及模組化設計原則, 軟體人力資源之培訓與使用有效率
革奴軟體與資訊產業的未來
部分軟體業者知道革奴軟體的優勢, 但是對於革奴軟體心存畏懼, 認為 GNU/Linux 及其上的應用軟體將破壞資訊工業的生態, 降低資訊從業人員的就業率。 作者個人認為革奴軟體對資訊業確實會有衝擊, 然而社會對資訊人力的需求不會降低, 而是會有不同的期待: 我們需要量少質精的程式設計師, 更需要大量資訊人才從事安裝、設定,、客戶化 (customization) 的工作。
使用者觀點: 擁有得多, 不如使用得巧
一般電腦使用者及中小企業對於追趕軟體頻頻升級不遺餘力, 但往往並未預先分析升級的優劣利弊, 甚至不知道目前既有軟體尚未發揮的功能就足以解決問題。 這種現象其實不僅局限於資訊技術, 就拿任何音響, 錄放影機, 或電視來說, 真正能夠將自己擁有的電器所提供的數十個功能充分發揮的使用者並不多。
然而電腦程式的可塑性更高, 一個簡單的編輯程式就可以有數十個設定選項, 可以排列組合出來的功能數以千計, 更不要說是設定選項至少上千的作業系統, 以至於作業系統、套裝軟體與低價網路資源的綜合運用。 懂得替 DOS 系統設定快速鍵或選單操作系統的人很少; 懂得利用既有的「過時」 486 電腦與文字瀏覽器作為高效率上網工具的人更少。 再舉一個最簡單但也最重要的例子: 重要資料的備份工作, 其實可以經由軟體設定與簡單的批次作業來達成。 如果經過仔細的分析, 一個以文書處理為主的三人辦公室在一天當中所修改過, 真正需要備份的資料量, 往往不超過一片磁片的大小。 配合定時功能, 每小時備份一次對系統而言完全不是負擔。 但是重要資料因為電腦中毒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的事件卻不斷發生, 有人說人類對於自己的大腦的使用率不到百分之十; 多數電腦擁有者對於電腦的使用率恐怕更遠在這個數字之下。
對個人或企業而言, 想要提升資訊技術的競爭力, 正確的思考方向應是如何發揮既有資源的潛力, 而不是盲目地追求擁有最新、最炫、版本數字最大的產品。
社會觀點: 資訊人力重新配置, 網路觀與整合力重於程式設計能力
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 鼓勵資訊人才投入撰寫版權私有軟體, 並不是運用人力的有效方式, 不論目的是內銷或外銷, 恐怕都難有預期的效果。 在軟體英文化方面, 臺灣本就較英語系國家如美、加、印度等國吃虧; 更何況如前所述, GNU/Linux 風潮背後的動力並不只是一時之間的盲目流行, 未來十年之內全球的資訊產業都將面臨劇變。 在內需方面, 除了各家軟體廠商必須彼此競爭並與入口軟體競爭, 更要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遏止已然蔚為風氣的非法拷貝, 間接提升合法消費者的成本。
另一方面, 不論是目前流行的版權私有軟體, 或是未來趨勢的自由軟體, 在銷售或散佈時的內定設定上, 只能依據多數人的一般需求做到「人人能使用, 個個不滿意」的地步; 軟體研發者或經銷商很難設定出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設定來滿足任何個人或企業的特殊需求。 以上述資料備份工作為例, 每個辦公室甚至於每個使用者經常處理的資料儲存與修改特性都不一樣, 很難要求所有人把需要備份的檔案都放在一個固定的目錄裡, 以便統一自動備份。 要能夠把辦公室內的電腦做最佳的客戶化 (customization), 真正發揮既有軟硬體功能, 必須有資訊專業人員深入瞭解該客戶特定的工作內容與業務需求。
在講求競爭力的今日, 一旦使用者警覺到他們盲目投資在升級電腦軟硬體的成本未能真正提升生產力; 反而輸給設備落後但卻懂得運用資訊專業人力從事分析、設定等工作的對手時, 資訊服務業的市場終將逐漸成熟。 這類分析設定的工作未必需要高深的程式設計能力, 倒是非常需要搜集相關資訊與軟體, 並能加以整合、微調以滿足客戶特定需求的能力。 換言之, 網路觀與整合力將是未來多數資訊人才最需要具備的能力。 再加上革奴軟體乃至於 Linux 作業系統本身的可塑性遠比一般市售版權私有軟體高, 而程式原始碼的開放更模糊了程式設計與設定、客戶化之間的界線, 一方面使用者運用的彈性更大, 另一方面也表示在豐富的個別差異之下需要更多的資訊專業人力來配合。
給產官學界的建議
根據以上的分析, 我們對產官學界做出以下的建議:
1. 非資訊產業:
1. 盡量採用開放式技術與檔案格式, 提早因應資訊自由化, 減少轉換系統的痛苦。
2. 省下購買非自由軟體的開銷, 轉購買自由軟體的技術服務, 以相同的開銷大幅度提升競爭力。
2. 資訊產業:
1. 逐漸降低對軟體銷售額的倚賴。
2. 掌握先機, 拓展海峽兩岸資訊服務業市場。
3. 運用網路軟體研發人力資源, 協助發展硬體產品。
4. 朝「加值服務」 (Value-Added Reselling) 思考未來的營利方向。
3. 政府資訊部門:
1. 鼓勵使用開放式技術與檔案格式, 避免將全國的資訊產業下注於單一公司。
2. 鼓勵軟體工業轉型為大型的軟體服務業
3. 鼓勵硬體零售業轉型為社區形式的軟體服務業。
4. 研究自由軟體可能帶來的新市場, 及早進入國內外軟體服務業市場。
5. 成立自由軟體文件中文化中心, 針對臺灣特殊需求從事量少質精的軟體研發工作。
4. 教育界:
1. 教育學生以開放的心胸對各種技術作客觀的比較, 避免教育單位淪為單一廠商的行銷工具。
2. 全面以自由作業系統教學, 鼓勵學生互助合作與善用網路資源。
3. 軟體寫作人才的培育針對臺灣的特殊需求, 採取精兵政策。
4. 大量培訓軟體安裝、設定、整合人才, 投入資訊服務業。
5. 加強英文教育, 提升國人的國際觀與網路觀。
結論
革奴版權背後的理念, 以及它竟然可以在體制之內証明其運作方式優於體制, 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版權制度對於電腦軟體而言是否為過時的觀念。 GNU/Linux 的成功則給我們一個最佳例証, 說明要迎接網路時代的來臨, 徒有新技術是不夠的, 要能跳出窠臼的思考方式, 才能適應網路科技所帶來的社會文化變革。 把大量物質或人力資源直接間接投入「重新發明輪子的競賽」這樣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握有廿一世紀競爭力鑰匙的, 是懂得「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善於發掘網路資源並將既有資源整合運用的組織與個人。 看了下GPL,好像只对程式有效.文本不知是否有效.可能我错了,不能使用GPL我的并不是程式
那本书 我是手动输入的,没有电子版本!!
我也遇到和楼主一样的问题,请问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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