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现在的问题是,我用这个字体打印出来的文档进行扫描重新版面设计(肯定不可能拆分文字),和用
>这个字体显示出来的效果图片制作代码(同样也是基于文字为单位),是否属于同一种行为?
个人认为这两种不属于同一类行为:
使用开源字体打印文档,文档的制作人注入的新的版权(即文档的版权)是对文字的顺序的编排和语义的创造性的运用。这种语义层的创新性与是否因为采用了开源或者闭源的字体是没有关系的,你可以采用任何可用的字体来打印这个字符序列,而作者的创新性仍然存在。因此,使用字体书写文档的创新内容与字体之间是松散的“简单聚类”的关系 (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MereAggregation)而使用GPL元素在这种关系下是允许的。
如果将字符数据转换为代码直接编译在程序当中,此时程序与这个字体的数据将在同一个地址空间静态或者动态链接,程序的字体显示行为由于这种hard-coding而由嵌入的字体决定,二者之间将不再是可由可无的关系而是一种必须的直接的联系,程序的创新性将部分依赖于这些开源字体数据,作为其正常功能的一部分,那么GPL认为这时二者是紧密依存的,已经是同一个程序,而这个衍生的程序将必须遵循GPL。
再扩展一点,并不是所有印刷在纸上的开源字体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如果你声称你印刷出来的东西的创新性如果是关于字符几何结构风格或者书法特征的,此时你所声称的创新性已经不是语义层的东西而是与字体设计紧密相连的表达层的东西,那么这时你的创作就与原来的字体之间将是紧密依存的关系,这时候,你使用的字体的版权将限制你的这种使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人采用了wqy的正黑体打印出来,然后去参加字体设计大赛,那么这时候它的这个设计将必须符合GPL,允许其他人修改和传播使用,而且他也将不是这种设计的惟一版权人。同样的,如果你使用了simsun打印出来,那么你将必须满足simsun的使用授权许可。
你所讲的关于法律条文的观点与我所说的也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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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angQ 于 2007-9-26 13:1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