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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文泉驿和版主的那个文鼎整了个液晶屏字模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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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15: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觉不错哈.......
www.mcutank.org/MatCreate
发表于 2007-7-2 00: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使用的wqy点阵,按照软件的授权协议,生成的代码只能够用在GPL软件中(也就是说生成的软件必须以GPL授权发布)。

文鼎中的点阵是firefly点阵,授权为GPL/APL双重授权,但二者也是copyleft的,也就是说衍生代码必须满足GPL/APL。

希望这一点能够在生成的代码中有明确标注,以免给使用这些代码的用户误导,是的他们的软件今后有版权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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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23: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如果我使用文泉驿的文字,插入一个图片,混合后作了一个图像,我是不是这个图像也要遵循 GPL 协议?(先不管图片能否执行 GPL )
或者说,我的一个软件,里面包含一个图片资源,这个图片上的文字,使用的是文泉驿做的。那么我这个软件是否需要 GPL ?

我最近对于法律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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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01: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文档是个人使用为目的,不作为再发布的产品,那么根据GPL,你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

如果你生成的作品(文档)以某种方式发布,提供其他人使用,那么GPL对这种使用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由于wqy的点阵从0.6开始采用了GPL+FontException的授权方式,Font Embedding Exception参见: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FontException
那么按照这个授权协议,你的文档(图片)嵌入WQY不会导致你的整个文档或者图片变成GPL,而这些嵌入的wqy点阵仍然满足GPL的限制,也就是说别人不可以从这些图片中提取点阵数据,然后重新生成非GPL字体。

对于Firefly的点阵,如果从GPL的授权分支衍生(不包含Font embedding exception),那么嵌入文档的点阵是否导致整个文档转换为GPL,现在还在讨论当中,还没有一个定论。如果从APL的授权分支衍生,这种嵌入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是否合法,也很少有人讨论。

[ 本帖最后由 FangQ 于 2007-7-4 01: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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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0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到这个想起以前做液晶屏显示试验的时候,每个字还要自己先画出来,然后数点,生成bitmap矩阵.够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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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0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呃…………忘了有这个帖子了………………
继续问题:那也就是说基于GPL的文泉驿只能用来显示,几乎不能用来作为任何正式发布形式的用途?

问题在于,我用文泉驿作为打印字体,打印了一篇带有法律效力的报告。GPL 会导致这篇报告可以被他人修改后重新发表,也就是说篡改报告数据后重新发布(整个文档,那么意味着表明带有法律效力的公章签字都要遵循GPL,允许他人复制使用),那么篡改者的行为是符合 GPL 协议的,而且我也必须允许他这种行为。

再更进一步,商业授权的字体,我拿他作为字体打印出来一个报告,这个报告是否需要向商业字体公司支付版权费?

再进一步:一个 GPL 的编译器(好像 sun 已经把 java 扔到 GPL 上了),那么这个编译器编译出来的东西是否必须 GPL,而不管源代码是否开源?



我的观点:借助字体文件而输出的文字而形成的图片方式的文字,字体文件的版权不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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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2: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澄清一句,我所说的关于GPL字体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理解,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我觉得你混淆了两个概念。
1。对于法律文件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文件的内容,而并非文件的印刷的图形形式(关于图形和字体的法律文件除外),这种内容可以通过不同字体打印出来,使用不同的打印精度,颜色,纸张。印刷形式本身与文件的法律内容完全是两回事。换句话说,这二者一个在语义层,一个在表达层。对表达层表达形式的授权限制与语义层完全没有关系。

2. 你混淆了通过GPL软件制作出来的产品和GPL软件衍生物。你可以通过商业软件来制作各种产品,也同样可以通过使用GPL软件来制作产品。这是使用授权许可的行为。(参见GPL的FAQ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CanIUseGPLToolsForNF )GPL本身保证你可以以任何目的使用这个软件,也就是你通过GPL工具的生成物并不需要因为你使用了GPL工具而必须为GPL。GPL软件的衍生物是另外一回事情。

如果按照你的观点,使用商业字体生成高精度汉字图片,然后通过potrace/autotrace生成矢量曲线,我也可以立即制作一个类似的字体出来了。再推而广之,商标设计,平面图形设计的版权也大可废除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WQY现在发布的字体都是GPL+Font Embedding Exception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FontException),具体这个条款的法律意义,你需要去资讯FSF。但我非常明确的是将点阵数据转换为程序代码,直接编译到程序当中绝对是违反GPL的行为。

WQY字体版权的个人理解详细参见
http://wqy.sourceforge.net/cgi-bin/index.cgi?FAQ#GPL_GPL

[ 本帖最后由 FangQ 于 2007-9-23 12: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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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2: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多数两句,国家的法律条文本身按照版权法,是国家职权部门的正常工作成果,是使用了纳税人的钱之后的产出物,是公有领域的智力财产,其本身不具有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者任何人对该条文的修改就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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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现在的问题是,我用这个字体打印出来的文档进行扫描重新版面设计(肯定不可能拆分文字),和用这个字体显示出来的效果图片制作代码(同样也是基于文字为单位),是否属于同一种行为?

这里的问题在于,都是被转换为点阵字体的形式,一个是印刷在纸张上,一个是放在代码里,他们是否属于同一个行为。
难道是印刷为纸张上的文字,那么就成了 GPL 的特例而不必须 GPL ,但如果放在程序里,就被视为需要延续 GPL ?

这里如何定性?

PS:你给的网址看着累啊…………语句太长,很久没学英语了,不知道语法表明的意思。

发布的法律不具有版权,但是除非人大讨论修改,个人无权修改他的意思。我对于法律条文的使用,只要不修改他所表达的意思,就可以随变的用。禁止修改的是他的意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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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3: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现在的问题是,我用这个字体打印出来的文档进行扫描重新版面设计(肯定不可能拆分文字),和用
>这个字体显示出来的效果图片制作代码(同样也是基于文字为单位),是否属于同一种行为?

个人认为这两种不属于同一类行为:

使用开源字体打印文档,文档的制作人注入的新的版权(即文档的版权)是对文字的顺序的编排和语义的创造性的运用。这种语义层的创新性与是否因为采用了开源或者闭源的字体是没有关系的,你可以采用任何可用的字体来打印这个字符序列,而作者的创新性仍然存在。因此,使用字体书写文档的创新内容与字体之间是松散的“简单聚类”的关系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MereAggregation)而使用GPL元素在这种关系下是允许的。

如果将字符数据转换为代码直接编译在程序当中,此时程序与这个字体的数据将在同一个地址空间静态或者动态链接,程序的字体显示行为由于这种hard-coding而由嵌入的字体决定,二者之间将不再是可由可无的关系而是一种必须的直接的联系,程序的创新性将部分依赖于这些开源字体数据,作为其正常功能的一部分,那么GPL认为这时二者是紧密依存的,已经是同一个程序,而这个衍生的程序将必须遵循GPL。

再扩展一点,并不是所有印刷在纸上的开源字体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如果你声称你印刷出来的东西的创新性如果是关于字符几何结构风格或者书法特征的,此时你所声称的创新性已经不是语义层的东西而是与字体设计紧密相连的表达层的东西,那么这时你的创作就与原来的字体之间将是紧密依存的关系,这时候,你使用的字体的版权将限制你的这种使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人采用了wqy的正黑体打印出来,然后去参加字体设计大赛,那么这时候它的这个设计将必须符合GPL,允许其他人修改和传播使用,而且他也将不是这种设计的惟一版权人。同样的,如果你使用了simsun打印出来,那么你将必须满足simsun的使用授权许可。

你所讲的关于法律条文的观点与我所说的也没有矛盾。

[ 本帖最后由 FangQ 于 2007-9-26 1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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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17: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一个程序可以不借助你的字体,而用另一个字体去显示,和一个文档,可以不借助你的字体,而用另一个字体去打印,意思不同?
既然这里说的是意思表示为主要根本,那么这个程序是用这个字体来进行意思表示,和文档的意思表示难道不同么?文档也是需要把这个字体印在纸上才能显示出来,这样的话,这个文档也是嵌入了这个字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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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I am getting tired.

I think I said everything that I want to say, understand it or not, it's up to you (one failed to understand can not be a legal reason for him to make a mistake).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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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4: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完全回避。我的程序如果是GPL的。也不会去选择GPL的字体。因为这种是简单类聚,还是依赖性的引用真的很难定性。我的程序就算是和打印文章一样纯粹是用来显示中文。也会被定性为需要继承GPL。但文章使用字体完全是为了好看而不是为了简单的表达意思。也会被定性为不需继承GPL。这使我想起一句话:“GPL不是救世主,或许BSD才是”。另:制作版权图片放到程序里。看来也属于需要GPL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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