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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1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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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GPL是建立在现有版权法律体系上的.
在现有法律下,软件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版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布自己的软件,可以不用GPL,可以使用其它的软件发布协议,如QL(QT的发布协议),可以使用自己建立的协议.
但是,如果该软件基于按照GPL发布的软件,或者是按照GPL发布的软件的衍生作品,那么等于作者接受了GPL协议,那么该软件也必须按照GPL协议发布.(上面的解释可能有些偏差,具体请参照GPL原版声明)
GNU/Linux下很多基本软件都是按照GPL协议发布的.(而UNIX系统的精髓就是各软件可以相互配合,可以按照使用者的想法组合起来完成复杂的操作,不过对于使用者来说可能门槛会比较高.)各软件之间的依赖关系相必大家都有点感觉吧.所以在上层的软件也会按照GPL来发布.
其实在GNU/Linux下也有很多商业软件,如realplay,oracle,tuxedo等等,他们依赖的环境是GNU/Linux下按照LGPL发布的软件或者是自己独立的系统,不必遵守GPL.其实你也可以只用glibc,gtk+来写出一个很友好的可以在linux下运行的图形化程序,而且可以不必开放源代码,可以按照商业软件的模式发售.
GPL是由FSF来维护.在发达国家,大多数人法律意识很高,且GPL在计算机业得到了普遍承认,特别是很多高级计算机人才.假如RH不守GPL,那么可能是程序员离心,客户也会因为潜在的危机而放弃RH的产品,RH就会没有市场.因此发达国家很少有GPL的纠纷.而在国内,情况就不一样了,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多了,宪法尚且有不守的,何况GPL这个舶来品.
有些言辞可能偏激,不尽准确.看官权当一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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