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tons
发表于 2006-5-15 22:47:36
这是我的错。呵呵。
我不应该称自己为leader,只是现在没人做工作而已。
这样的前缀只是表明责任的重要性,而不是口水的重要性。
只要有足够的实力,我随时虚位以待。我也很欢迎有人来帮 ml 3进行打包的工作。
myopia
发表于 2006-5-15 22:49:19
我还是送你两句话:1.自作孽,不可活。 2. 多行不义必自弊。
这个帽子扣大了吧
taizitju
发表于 2006-5-15 22:49:52
成立一个MagicLinux的非盈利基金会,注册商标,全权管理ML.
成立一个committee,大家举手表决ML以后的方向。
有意见,可以保留;
不愿意保留的同志,自己fork一个分支,只要遵守gpl,都是好同志。但是不能叫ML,可以叫NagicLinux :)
这种分歧在committee里面讨论就好了,没有必要放到台面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看看Mambo vs. Joomla!就知道后果有多严重了。不知道内情的兄弟姐妹就不要掺和了。
在中国注册财团法人很麻烦
法人起码要有 场所/资金/工作人员
ricetons
发表于 2006-5-15 22:52:44
或许是。
不过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我都是被迫回的,我可不喜欢挑起事端。
jiangtao9999
发表于 2006-5-15 23:03:36
成立一个MagicLinux的非盈利基金会,注册商标,全权管理ML.
成立一个committee,大家举手表决ML以后的方向。
有意见,可以保留;
不愿意保留的同志,自己fork一个分支,只要遵守gpl,都是好同志。但是不能叫ML,可以叫NagicLinux :)
这种分歧在committee里面讨论就好了,没有必要放到台面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看看Mambo vs. Joomla!就知道后果有多严重了。不知道内情的兄弟姐妹就不要掺和了。
在中国注册财团法人很麻烦
法人起码要有 场所/资金/工作人员
基金会至少需要 400W (非公开募集)。我觉得有必要把 bookstack 卖掉来凑着 400W,taizitju 你先看看有没有人买~~
:twisted::twisted:
taizitju
发表于 2006-5-15 23:18:08
1988 国务院
现在法规库不太方便(ie only) 明天我可以查查有没有新规定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taizitju
发表于 2006-5-15 23:20:06
bookstack是个什么东西
我真的不知道
什么东西能卖10W?
taizitju
发表于 2006-5-15 23:25:15
有新的的,看来需要200万元。还不如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
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
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taizitju
发表于 2006-5-15 23:37:05
财团是没有任何希望了
但是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法人
最新有关规定如下,我看经过小小努力,完全可以满足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
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
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aulm
发表于 2006-5-16 00:48:56
我觉得你的表演已经够了
我相信社区本身还是很团结的,起码到现在为止,我和ML 1/2的开发人员的关系还非常好。不知道是谁在刻意煽风点火,一句话,我很欣赏你生事的能力。
我说过好多遍了,我无意吵架。我也非常看重和气和开发的效率。本着忍让的原则,我实在不想吵架,我很不希望再看到人有挑起事端。
如果你要讨论问题,请你拿出足够的事实和道理来,你不讲道理不代表别人不讲道理。如果说了一大堆你连个基本事实都摆不出来....只好汗一个了。
我还是送你两句话:1.自作孽,不可活。 2. 多行不义必自弊。
你自己好自为之,我还是很希望看到你认真为Magic作事情
ricetons,我想问下,我表演什么了?我相信社区本身还是很团结的,那你用什么解释你和大多数人意见不和和争吵,你别自以为是把矛头转嫁给我。我很欣赏你生事的能力,是这个能力么,KDE的三封信是我叫他写的?我可以说很露骨地把你从阴暗角揪出来,就连论坛的老版主对我的劝诫也被你的回帖的不礼貌打个全无。你的人品有问题,没有人能够谅解你。要说表演,ricetons你的角色绝对是主角,做为配角的我不知是不是造就了你的不可一世。
你无意吵架,那"还是送你两句话:1.自作孽,不可活。 2. 多行不义必自弊"是从哪个非人类的口中出来的。你无意占领山头,那你的leader是从谁口里跳出来的。
足够的事实和道理是指你的技术见解么,其一我不懂你的见解,我最大的能力也就是Linux应用和汇报BUG帮助新手或者有生之年能写点东西,不会有开发系统或leader的那一天。我的足够事实是你的为人、人品不足以成为leader。从各种迹象可以看出你的眼高手低,最终一事无成。
再见情人
发表于 2006-5-16 01:32:46
此帖我锁,经过这么多天,谁是谁非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么样,我们看到事态在向好的地方发展。若此帖被哪位版主或论坛管理人员解锁,兄弟请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