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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影视光盘格式是有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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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2: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是的话,linux下岂不是不能有开源的DVD影视光盘制作、刻录软件?
发表于 2005-7-28 13: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式是没有版权的,但如果你说你支持DVD就有麻烦了,因为DVD这几个事是有版权的。如果你想在商业发行的东西中说自己DVD,那么你就要能过他们的认证,自然钱是要花的。但如果你没说,同时你又能支持DVD,那他们就拿你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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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8 1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现在正准备做一个电视软件,有一个功能就是将电视节目录下来,然后刻成dvd盘,可以在普通dvd机上播放,因为对DVD的版权不了解,所以不知道这有没有法律问题,软件是商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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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3: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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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8 14: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肯定有版权问题?因为软件界面上肯定有要DVD这个选项。数据光盘是不是不存在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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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4: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了,也就只有几个国家会有法律风险,在中国和欧洲的大部份国家是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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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4: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DVD技术标准透视DVD相关专利问题
[日期:2005-05-21]         来源:法律信息网  作者:刘芳         [字体:大 中 小]
DVD专利拥有者7C已经在中国成功地实施专利许可收费。作为专门从事IT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的笔者,以中国专利局数据库为依据,并参考了美国、欧洲的专利数据库信息,检索了7C在中国所提出的或所拥有的授权DVD技术的基础专利申请或专利,并收集了DVD产品的国际和行业标准。作者选择其中之一标准——ISO/IEC 16448《信息技术120mmDVD只读光盘》,针对该标准本身的具体涉及的技术内容以及该标准的产品必然采用的相关技术进行了精度检索,获得了直接关联的专利文献,并依据这些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进行逐一分析。笔者希望通过深度分析DVD标准与支撑DVD标准的专利之间的关系,能将DVDC独占全球市场的国际性知识产权战略措施,以管中窥豹之方式呈现出来,更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其中的法律问题甚至管理问题提出来。
  
一、标准与专利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ISO标准化组织在ISO第2号指南中给标准的定义为:“得到一致(绝大多数)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的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再有,“标准应当在奖励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坚实基础上,以促进获得最佳社会效益”。
  因此,标准——它是以科学、技术和时间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调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本质内容和产生过程是协调的产物。
  技术标准是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它是关于某产品、技术的性能、指标、协议以及术语等内容的约定。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例,根据标准的导则规定,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包括概述要素、标准要素以及补充要素。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月I言以及首页的规定;标准要素包括涉及标准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引用标准在内的一般要素,以及技术要素。至于补充要素则包括提示的附录、脚往以及采用说明的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技术要素为标准的核心内容,涉及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分类、标志、标签、包装以及标准的附录。技术要素中还涉及技术条件、技术特性、质量要求、技术措施和手段等,试验或检测的方法包括原理、材料、装置和测试设备、测试程序、结果表示方法、计算方法,以及测试报告等。
  专利是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私有垄断权。按照WIPO给出的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该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的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法。WIPO教程指出: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其本质内容是一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并且是独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
  专利的作用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需要。
  标准与专利的关联关系和关联程度有如下几种形式:
  其一,标准所规约的内容是产品的指标要求,或者功能要求(这也是TBT协议要求标准约定的内容),而专利则是实现标准的具体的完整技术方案。依据《标准化法》以及《TBT协议》,标准约定内容不应该是具体技术方案的描述,而应该是功能定义。虽然某些标准记载的内容从字面上来说,不与专利的技术方案本身重叠,但是各种专利是标准后面隐含的支撑。一项标准,可能能够由一项或一项以上的专利所实现。例如作为温州打火机事件技术法规的CR法案(属于从安全角度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它就是一项要求,而实现的方式是多种具体的专利技术方案。
  在这种关系中,标准的字面内容似乎并没有新的技术方案,但是专利成为了该标准实施的基础。这就是国内外学者常提及的,如“标准后面的专利”、“专利陷阱”等描述专利与标准的关系。这样的标准大约占现有标准的80%。
  其二,标准的部分内容涉及产品的某些特征,而专利是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是实现这些特征的技术手段。从字面上来说,标准记载的内容与专利的技术方案中部分技术特征重叠,但这时的标准依然不是专利技术方案本身,某一项或多项专利可能成为实施该标准内容所涉及的基础专利或必要专利。例如ISO/IEC16448《信息技术120MMDVD只读光盘》的技术标准,该标准约定了该产品的物理特性、数据记载位置、检测方式等等,但并不是专利所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目前通信领域的部分标准,设计通信协议或者组网方法等内容的,与相应的专利技术方案的部分特征重叠。这时标准的字面内容似乎并没有新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专利依然是标准的支撑。
  这样的标准大约占现有标准的18%,多在通信、计算机技术等领域。
  其三,标准的部分内容涉及产品或者方法的全部特征,并且与一项或多项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重叠。例如,筑路的方法、某新产品制作的工艺流程。这时标准的字面内容成为一个新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这样的标准大约占现有标准的不到2%。在环保、建筑施工等领域存在。
  越来越多的专利权拥有者,就是通过上述标准关联方式,积极参与甚至主导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性标准机构制订标准的工作,利用标准的规则,促进着自己垄断的专利技术尽可能地得到更大范围地实施,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对DVD标准的剖析
  
  ISO/IEC16448标准《信息技术120mmDVD只读光盘》,是由ISO/IEC JTCI的分技术委员会TC31负责归口管理的。一些拥有该专利技术权的跨过公司,尤其是日本公司,早在1997年就向ISO提出草案,参与该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目前该标准已经成为正式的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被通行采用。所有的只读DVD光盘制造都必须符合该标准。
  该标准主要组成部分包括5个部分和若干附件。其中第一部分为通常内容,例如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系统一致性问题、标准的参考文献、术语释义、产品基础结构特征的通用描述、信号光记录和读取的基本条件等;第二部分为光盘的尺寸等机械物理特性,例如外部尺寸、数据区域划分、光学特性、反射率螺旋方向等;第三部分为操作信号,例如高频信号、立体声信号等;第4部分为数据格式,例如数据格式、ECC纠错交验、记录格式、物理扇区等;第5部分,信息区域的格式,例如信息区的通用描述、物理扇区编号、读取区域的控制数据区和缓冲区等;附件包括了光盘的检测,例如折射测试、不同轨迹错误测试、光发射测试等,还包括最大传输率、信号源标示码、参考代码、运输等内容。
  该标准的主要描述符合《TBT协议》关于标准描述内容本身的要求。它给出了只读光盘产品的制造、使用环境条件、检测等整体信息。具体涉及光盘结构的基础物理特性、数据记录的光学特性、数据扇区的详尽技术内容。例如,结构特征包括了120cm直径、厚度120mm,重量为13g限定,光盘环境温度4种不同类型的层结构。其中类型A、B为单信号层光盘,也就是只有一层数据记录层;类型C、D为双重信号层光盘,具有中间设置胶粘层隔离的两——4层数据记录层。不同的结构对应不同的数据记录模式,以及数据在读取时的轴向、径向读出方式;还有带宽在 100Hz-10kHz轴向、径向轨迹参考立体声。数据格式部分包括了数据域的字符分配与协议、物理扇区分配与描述、校验模块的记录框架。在附件M中,还给出了DVD光盘的最大传输率,以及DVD视频播放器的模型。
  从该标准的内容中以及产业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简单地说,由于DVD光盘本身是整个以光盘为记录介质的存储、播放产品的产业链中的基础产品,该标准也就必然成为相关产品标准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标准。例如,由于该标准限定了DVD光盘的物理尺寸,必然DVD光盘的读取设备也就相应配套;由于光学数据记录的特性,这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特有的制作和播放设备。例如,配套使用的DVD光盘编码制作的方法与设备、DVD光盘上的数据读取的解码、播放装置。
  
三、DVD专利剖析
  
  依据上述ISO/IAEC 16448标准《信息技术120mmDVD只读光盘》,我们不难看出,该标准虽然仅仅是给出了一个产品技术要求,但是其中部分明确地和隐含的特有技术内容无处不在。为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数据库中,我们获得了直接相关的外国公司之专利申请和专利信息。大部分专利掌握在7C手中,这些信息国内已有大量的报道,在此恕不一一赘述。
  为更具针对性,我们仅以“光盘”作为主题词,限定在日本企业的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得到了647条数据,这些专利的内容涉及光盘、播放器、制作方法等。它们在中国的法律状态多数为实质审查阶段,也就是说,大部分并没有授权。但是早期的光盘结构专利也有授权的,例如索尼公司在1996年在中国的专利申请96111256,已经得到授权,该专利主要的保护内容,就是与上述标准光盘类型C、D对应的多层记录的光盘结构。其范围覆盖了在其折射率n和衰减系数k在第一读取光波长区域满足下列条件: 0≤k≤0.25,n= a-k+2.8(这里a为一常数且0.15≤a≤0.45)的多记录层光盘。这样,如果我们生产符合上述标准类型C、D的多记录层的光盘,并且在这个波长之内的DVD光盘产品,必然涉及需要索尼公司的许可才能生产的问题。如果不生产该条件下的产品,即使是多层的,也不必得到其许可。
  另外,在大量的专利文献中,我们还发现一些涉及光盘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尚存在诸多问题的。例如,日本日立制作所于1999年8月4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8月4日在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99111950)文本给出的内容接近上述标准,目前处于审查状态。
  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12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1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作为一种记录方法记载了光盘上记录第一、第二视频数据文件,及其管理目录。并没有给出如何记录、如何将目录与文件关联和管理,更没有具体数据处理的步骤,因此,该权利要求并不是数据处理方法的一个完整技术方案,还具有不可实现的撰写缺陷。权利要求要求2是限定了文件为高分辨率的MPEG文件,不是方法步骤,也不是技术内容,而是格式定义;权利要求3给出了第二数据文件比第一数据文件的分辨率高,这不是明确的技术特征,何为高?技术指标是什么,该权利要求并没有提供,也没有公开高分辨率需要的相应技术处理内容,并不属于方法步骤;权利要求4、5分别为光盘的尺寸限定,作为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内容,这样限定本身是不能够许可的,而且该技术特征并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任何意想不到的效果,况且就该具体尺寸已经为VCD的光盘所公开;其权利要求6为目录信息具体的数据内容设定,还不是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8、9给出了记录时间、参考地址以及再现数目的具体要求,依然不是技术特征,不是方法步骤。权利要求11、12是记录的媒介,我国专利法并不保护记录介质。这样,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这样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前景并不乐观。
  有关光盘的另一专利,为96103233号申请,申请人日立制作所。其权利要求1为一光盘,主要内容为在光盘上划分存储信息,在播放主要信息时,选择性地重放图像压缩信息的附加信息,读取附加信息,选择重放图像数据。就技术内容而言,根据附加信息的标示,选择播放的内容,本身是一种公知技术,而且在1996年以前,也在其他数据记录媒介上广泛使用,并没有因为是光盘这样的存储介质,导致具体技术方案的改进,也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是被质疑的。该案其他权利要求,多为信息格式的描述或预定,属于人为定义的内容,可以是产品技术标准中数据格式、数据记录或数据交换协议的内容,但并不是专利法所能够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于该标准光盘,我们通过以“播放器”、“光盘”为主题词、申请人为“日本”,得到76条数据。分析一件对应该标准光盘的记录器和播放器专利,也就是DVD机的专利,申请人为松下,名称是“播放装置及记录媒体”,中国专利申请号99803668,申请日为1999年7月28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7月29日,目前处于审查状态。主要内容是针对DVD盘的一种播放方法及装置,它的权利要求为装置,但是内容却是大量DVD—ROM做记录的数据播放的方法步骤。这样的权利要求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晰,保护范围模糊,而难以评述和对比,尚难确定它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实质审查。
  再有,上述日立制作所的99111950号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以大量的内容给出了如何在DVD-ROM上开始记录高分辨率视频数据、建立视频数据管理信息、记录该管理信息、建立DVD标准税额数据、记录 DVD标准视频数据;如何从DVD-ROM上读出标准视频数据,通过判断参考地址、选找高分辨率视频数据、读出高分辨率视频数据、显示高分辨率视频数据。尤其是如何根据DVD光盘记录扇区的具体数据标准格式,进行音频、视频数据的记录、寻找、读取等。当然,还包括了非标准格式下的数据记录与读取方法。这样基本上,只要是基于该国际标准的DVD光盘的数据记录、读取方法都涵盖在该专利中;该专利申请的装置部分技术内容包括一完整的DVD播放器内容,涉及激光拾取器、射频放大、数字信号处理、编/解码器、缓冲器、系统控制器、显示操控电源、外部输出装置以及伺服驱动机构等。其最大的权利范围在于任何一个DVD光盘的记录/播放器都可能成为其囊中之物,因为其技术特征是任何DVD播放器所必然涵盖的。可是,就该专利申请而言,尚存在以下疑问:在其申请日前,是否有大量的技术内容相接近的公开文献?这样的保护范围是否过于宽泛?如果读取VCD盘的设备,是否也具有相近似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
  从目前的检索数据来看,无论是光盘本身的结构专利还是光盘播放装置,从80年代末期开始,已经有大量的专利文献公开。通过抽样的具体分析,我们以为国外公司虽然在该技术领域申请量比较大,但是很多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确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最终通过审查后的权利要求范围也不可能像其公开文件一样的宽泛,因此,我们是否还可以审查一下早期的专利与现在产品之间的差异,早期专利的可利用性是否还存在?我们的生存空间还能否再度打开?这应该是产业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从事知识产权具体工作者的长期任务。
  
结 语
  
  面对影响如此之大、给企业造成如此深痛的DVD事件,我们应该反思DVD的收费是否必要,它们到底是基于哪些专利,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什么,我们到底还有没有机会?笔者认为,机会还是有的,只不过需要我们踏踏实实地跑步进行。
  一方面,我们在专利方面不能够完全被动。我们必须知己知彼,广泛地收集专利分布信息,深度分析到底哪些专利与我们的产品或者将来的产品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我们还应该积极地利用发明专利公开的信息,调整产品结构和研发方向,甚至还可以参与专利的审查过程,提出作为公众的自己的观点,而不只是盲从,或者坐以待毙。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各方面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技术标准不再是传统工业中代表公权的‘干净’的技术标准了,而是充满私权‘地雷密布’的高新技术标准。”基于上述实例分析,我们应该更为明确地认识到标准与专利密切结合后的给产业带来的威慑力。应该说,专利是基础,技术标准是目标。只有专利,没有标准,就无法形成技术壁垒,就没有国家经济市场战略调整力度;只有技术标准,没有专利,技术壁垒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家经济市场战略控制力就会减弱。
  因此,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看似并不代表私权或为私权实现促进ISO组织制订的标准,其实也大量充斥着潜在私权。在我们将国际标准——ISO标准,制订为国家标准之际,应该先进行一些知识产权调查。然后,在调查的基础上,为国家经济安全,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之融合等目的,宏观调控地指导企业制订和运用标准。同时应该谨慎考虑是否有必要将行业标准制订为国家标准。最后,我们还应该在知识产权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地分析专利权或法律状态不确定的专利申请是否还留给了我们机会,没有机会就与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公正公平地知识产权贸易;如果有机会,我们应该思考是否能够直接制造产品、并且使产品更便宜,或者是否能够不仅制造产品,还能够使产品更好、更有创新。这些不仅是企业界关注的动态,或者法律工作者关注的内容,更应该是管理者,甚至是相关法规制定机构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技术、经济,甚至政治环境发展迅速的环境下,在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地的前提下,在WTO的关税壁垒被取消的形式下,要保持中国经济稳定、持续、甚至跨越性发展,中国就不能仅局限在于制造。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发达国家需要保障自己的利益,甚至需要更轻松地进行深度剥削,标准与专利关联的配合成为首选的战略方案。但是,一方面我国相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引导机制,而另一方面,产业界也还缺少完整的核心技术、基础专利,大多数企业对标准/知识产权规则还很陌生,更谈不上掌握这个规则。但是,这个规则已经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成为经济成分中最活跃的成分,而无形财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不稳定性、明显可扩展性、灵活运用性,更决定了熟悉、掌控或催化该规则者,必将执竞争经济之牛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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