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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协议发布ML的一个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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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0 12: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ML应该是按照GPL协议发布的,但中文版本的GPL协议是从英文版的GPL协议翻译过来的,这中间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协议中的“免责条款”。
没有担保
11.由于程序准予免费使用,在适用法准许的范围内,对程序没有担保。除非另有书面说明,版权所有者和/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们“一样” 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包括但不限于隐含的适销和适合特定用途的保证。全部的风险,如程序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都由你来承担。如果程序出现缺陷,你承担所有必要的服务,修复和改正的费用。
12.除非适用法或书面协议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版权所有者或任何按许可证条款修改和发布程序的人们都不对你的损失负有任何责任。包括由于使用或不能使用程序引起的任何一般的,特殊的,偶然发生的或重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损失,或者数据变得不精确,或者你或第三方的持续的损失,或者程序不能和其他程序协调运行等)。即使版权所有者和其他人提到这种损失的可能性也不例外。

但该协议通常会认为是一个格式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GPL协议中的11、12条款不一定会被认可,所以直接引有GPL协议并不一定合适。(如果该条款不被认可的话,Linux公社会为用户使用ML造成硬件损害、数据丢失等承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安装ML是提示警示信息更加合适!同时对“免责条款”要做适当的改动!
发表于 2003-6-20 14: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kan是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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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20 14: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做律师的想法,所以现在没事看看法律,等以后参加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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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2 2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厉害,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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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2 21: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5e85afefb6="Kan"]我有做律师的想法,所以现在没事看看法律,等以后参加司法考试![/quote]

哥们,既然你认为直接引用GPL还不够,何不弄一个能够充分保护我们的协议出来呢?这对大家都很重要啊。对安装程序尤其重要。因为这其中有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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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3 06: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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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23 15: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3a9a242a02="charlesw"]
哥们,既然你认为直接引用GPL还不够,何不弄一个能够充分保护我们的协议出来呢?这对大家都很重要啊。对安装程序尤其重要。因为这其中有分区![/quote]
这玩意不好写,按照GPL 1991.6第二版第7条“在你不能同时满足本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及其他相关的义务时,作为结果,你可以根本不发布程序。例如,如果某一专利许可证不允许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你那里接受副本的人们在不付专利费的情况下重新发布程序,唯一能同时满足两方面要求的办法是停止发布程序。
只能把商业部份和GPL发布部份分开,对商业部份进行严格限制,并将ML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责任范围声明。这样ML将不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自由软件。(当然这要看中易对字体的授权倒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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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02: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GPL 协议发布ML的一个责任问题

[quote:66d225b6e1="Kan"]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GPL协议中的11、12条款不一定会被认可,所以直接引有GPL协议并不一定合适。[/quote]
(一)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使用操作系统软件和导致人身伤害,这二者之间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的内容,我理解成由于合同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财产损失。至于故意和过失,应该只是看甲方的主观愿望。
相信ML的开发者不会允许“故意”这种情况发生。如果有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而所谓的“重大过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如何衡量过失是否重大,可操作性太差。说通俗一点,就是乙方的硬件损害或者数据丢失,与甲方提供的操作系统软件的缺陷度,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紧密程度难以判断。

所以,我个人觉得,GPL协议假如应用在Linux操作系统软件中,并不与中国的法律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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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09: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GPL协议假如应用在Linux操作系统软件中,并不与中国的法律有冲突。
Just i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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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7 09: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说和中国的法律冲突.只是说有些条款是无效的.
国内很多的软件协议都是直接引用美国的或者香港的,看似很严谨实则根本没用.
(打拼音太痛苦了,本来不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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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09: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说啥,打电话给我,我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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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10: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没什么关系的,如果与法律有冲突,那么就遵守法律,所有的软件授权协议都有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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