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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D与GPL协议说明的简单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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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8 0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的一本外文杂志上的讨论,当然我不保证源作者的理解完全正确,也不保证我的理解完全正确,你如果特别关心的话,还是需要通过原文找懂法律的人来详读。

BSD
1.主要是为了使成果可以广泛的应用,非常松的再发布(比较直接的说就是可以不包含源程序)。
2.保护研究者的名誉而追加的著作者人格权(也就是常说的必须声明源自谁)。
3.因为软件的瑕疵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的免责条款。
4.为了让继续研究发展的广告条款。

GPL
1.允许再发行源程序。
2.允许发行二进制版,但必须带着源程序。
3.要求所有的派生物也必须使用GPL。
4.不得在再发布时追加更苛刻的限制条款。
5.各种免责条款。

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GPL的条款3所说的派生物,现在主要认为有以下几种。
1).与GPL的源程序连接的程序。
2).包含了GPL的源程序(例如C里的#include语句)。
3).与GPL的库做了静态连接的程序。
4).与GPL的库做了静态绑定,动态连接的程序。
5).将GPL的库以Plugin的形式进行动态连接的程序。
据说现在有人指出上述4),5)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就是可能不会受到某些国家的法律的保护,而你的软件到底算不算派生物可能还需要与GNU Project协商或者交由法院判决。

最后说说个人观点,在现在的中国,这两种条款都是废话,即使在美国,BSD 的开发者也曾经抱怨过Linux的开发者在把BSD的程序放入Linux内核程序里时删掉了原来的条款说明。
发表于 2004-2-8 14: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不会是都是废话吧?这本是契约自由的表现,即便不承认个人有这个自由,也不能完全打消别人私下定的约定,合同法对这个还是有点保护的吧。而这些License,说白了不就是个约定么?你用了,就缺省认定你认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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